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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 用人单位无权强令应聘者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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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7-11-14 19:30:22 人气:3247楼主

用人单位无权强令应聘者查乙肝

日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根据《规定》总则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罚则”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悉,该规定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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